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張靜女
- 當事人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七七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匯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送達代收人 鄭 被 告 明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晃 被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 被 告 乙○○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靜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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