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八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八0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
一年重訴字二二八○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陸萬伍仟捌佰肆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