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六○號
- 聲請人
-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台北市○○○路○段二二一號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八廣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即被告
-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抗字第二一八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戊○○為被告八廣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八廣營造公司之名,偽填借據及持偽造之保證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切結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向原告辦理借款,致原告陷於錯誤款三千萬元,因被告甲○○否認有為連帶保證人之意思,原告業已提起偽造文書及詐欺之告訴,認本件於刑事確定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云云。
三、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與其餘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八廣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張順續是否偽造文書與有無詐欺,於原告對被告甲○○之請求,並無影響,故聲請人聲請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素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