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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七二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七二號

原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寶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寶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零伍萬柒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柒仟捌佰柒拾陸元肆角(依規定提高為百分之一點一),折合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陸佰貳拾玖元(元以下不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伍佰捌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張明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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