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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0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林秀圓

  • 當事人
    菲尼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秀婷即斐仕企業社乙○○鑫現代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0八號 原   告 菲尼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李秀婷即斐仕企業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被   告 乙○○ 新現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 複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 被   告 鑫現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辯論終結,並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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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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