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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0八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0八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訴人
即被告
新現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即被告
鑫現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菲尼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秀婷即斐仕企業社因九

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八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捌仟肆佰貳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秀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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