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0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0八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現代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鑫現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菲尼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秀婷即斐仕企業社因九
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八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捌仟肆佰貳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秀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