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六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六四號
- 原告
- 泉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永春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晶勻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智全律師
- 複代理人
- 胡志彬律師
- 被告
- 林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珮淳
- 訴訟代理人
- 張致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乙○○
丁○○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丙○○,而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六四號
丁○○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丙○○,而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應再開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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