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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丁○○
  • 被告
    富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五五號 原   告 丁○○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 複 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被   告 富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林晉宏律師 趙文銘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四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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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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