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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五五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五五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富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乙○○

一、右上訴人富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丁○○、戊○○因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七五五號事件上訴人富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佰伍拾壹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富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右上訴人丙○○○、乙○○與丁○○、戊○○因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七五五號事件上訴人丙○○○、乙○○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捌佰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肆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丙○○○、乙○○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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