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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詹駿鴻
  •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告
    富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五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乙○○ 一、右上訴人富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丁○○、戊○○因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七五五 號事件上訴人富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 佰伍拾壹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富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二、右上訴人丙○○○、乙○○與丁○○、戊○○因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七五五號事 件上訴人丙○○○、乙○○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捌佰萬玖仟 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零肆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丙○○○、乙○○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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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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