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一六號
- 原告
- 義時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先濤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叁仟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叁拾肆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林鴻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