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七號
- 原告
-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全喜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旭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陸拾萬零玖仟零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貳仟零叁拾壹元,折合新台幣玖萬陸仟零玖拾叁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陸仟零肆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黃書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