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二二號
原   告
倡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路
被   告
樺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支源
被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景鵬
被   告
梵荷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荊永富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