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賴錦華
- 法定代理人李勝彥
- 當事人臺灣銀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七六號 原 告 臺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洪啟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零柒佰肆拾陸萬捌仟叁佰陸拾玖元, 應繳裁判費銀元叁拾伍萬捌仟貳佰貳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佰零柒萬肆仟 陸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佰零柒萬肆仟陸佰叁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 (四)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被告最新戶籍 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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