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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四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陳秀貞

  • 當事人
    甲○○○即全倫印刷品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四八三號 聲 請 人 甲○○○即全倫印刷品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二七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秀妙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學生閣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古亭分行 │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貳萬陸仟壹佰捌拾│TA二一五五三九│  │ │ │         │         │           │柒元      │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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