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四八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四八三號
- 聲請人
- 甲○○○即全倫印刷品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二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法院書記官 林秀妙~F0~T48┌──────────────────────────────────────────────────────┐│附表:│├─┬─────────┬─────────┬───────────┬────────┬────────┬──┤│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學生閣有限公司│彰化銀行古亭分行 │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貳萬陸仟壹佰捌拾│TA二一五五三九│││ ││││柒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