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六四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六四二號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三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嘉浤國際貿易有限公│台新銀行儲蓄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叁萬貳仟玖佰柒拾│SS一三三九四一│ ││ │司 李惠美│││玖元│一│ ││ ││││││ │├─┼─────────┼─────────┼───────────┼────────┼────────┼──┤│2│嘉浤國際貿易有限公│台新銀行儲蓄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貳拾捌萬壹仟捌佰│SS一三三九四0│ ││ │司 李惠美│││叁拾陸元│九│ ││ ││││││ │├─┼─────────┼─────────┼───────────┼────────┼────────┼──┤│3│嘉浤國際貿易有限公│台北銀行中山分行 │九十年九月二十日│玖仟肆佰伍拾元 │CS三一六七0三│ ││ │司 李惠美││││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