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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六六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六六八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八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純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F0~T48┌──────────────────────────────────────────────────────┐│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1│甲○○      │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貳萬元     │EP0一二八三九│  ││ │         │社南京東路分行  │           │        │四       │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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