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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六八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六八八號

聲請人
香港商特敏製作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廖 罕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薛中興

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六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香港商特敏製作有限│台灣中小企銀大安分│九十年六月三十日│壹拾肆萬捌仟貳佰│AP0000二四│││ │公司台灣分公司陳金│行││壹拾捌元│三│││ │蘭 │ ││ │ ││├─┼─────────┼─────────┼───────────┼────────┼────────┼──┤│2│香港商特敏製作有限│台灣中小企銀大安分│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貳佰捌拾柒元│AP0000二三│││ │公司台灣分公司陳金│行│││0│││ │蘭 │ ││ │ ││├─┼─────────┼─────────┼───────────┼────────┼────────┼──┤│3│香港商特敏製作有限│台灣中小企銀大安分│九十年六月十五日│貳仟壹佰元│AP0000二三│││ │公司台灣分公司陳金│行│││六│││ │蘭 │ ││ │ ││├─┼─────────┼─────────┼───────────┼────────┼────────┼──┤│4│香港商特敏製作有限│台灣中小企銀大安分│九十年五月三十日│壹仟貳佰陸拾元 │AP0000二0│││ │公司台灣分公司陳金│行│││五│││ │蘭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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