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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邱新福張靜女雷淑雯

  • 當事人
    大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九五號 聲 請 人 大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九0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新福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雷淑雯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F0 ~T48 ┌──────────────────────────────────────────────────────┐ │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九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大恭化學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壹佰捌拾陸萬陸仟│RB0二八九四六│  │ │ │限公司 乙○○  │行        │           │貳佰貳拾元   │四       │  │ ├─┼─────────┼─────────┼───────────┼────────┼────────┼──┤ │2│大恭化學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貳拾萬伍仟貳佰元│RB0二八九四六│  │ │ │限公司 乙○○  │行        │           │        │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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