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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黃蓓蓓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一分公司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九七號 聲 請 人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九八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蓓蓓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創意家廣告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九十年八月十日    │陸萬元     │BA一八四七六一│  │ │ │公司 王明正   │中分行      │           │        │九       │  │ ├─┼─────────┼─────────┼───────────┼────────┼────────┼──┤ │2│創意家廣告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柒萬叁仟元   │BA一八四七六二│  │ │ │公司 王明正   │中分行      │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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