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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八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王碧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八六○號

聲請人
鈴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碧芳

~B法院書記官 莊滿美~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九八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美 金)  │││├─┼─────────┼─────────┼───────────┼────────┼────────┼──┤│1│三井O.S.K航運股 │鈴蘭企業股份有限 │九十年二月十一日│肆仟肆佰陸拾伍元│MOLU三五三六│││ │份有限公司│公司││伍角│九二三六九││└─┴─────────┴─────────┴───────────┴────────┴────────┴──┘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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