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九六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九六二號
- 聲請人
- 惠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四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法院書記官黃 媚 鵑~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九六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會統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東台北分行│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壹拾伍萬柒仟貳佰│0000000 │││ │司 李棟樑│││柒拾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