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一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一一號
- 聲請人
- 盈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五0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F0~T40┌──────────────────────────────────────────────────────┐│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昌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復興支庫 │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柒佰柒拾萬捌佰壹 FE七五九四三七 ││ │司陳培育│││拾壹元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