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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黃蓓蓓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四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九二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蓓蓓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鉅亨有限公司何羅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  │肆萬陸仟壹佰元 │0000000 │  │ │ │         │限公司興雅分行  │           │        │        │  │ ├─┼─────────┼─────────┼───────────┼────────┼────────┼──┤ │2│鉅亨有限公司何羅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年六月二日    │肆萬零捌佰貳拾元│0000000 │  │ │ │         │限公司興雅分行  │           │        │        │  │ ├─┼─────────┼─────────┼───────────┼────────┼────────┼──┤ │3│凱薩帝苑有限公司倪│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壹拾壹萬肆仟柒佰│0000000 │  │ │ │麗琪       │限公司興雅分行  │           │玖拾元     │        │  │ ├─┼─────────┼─────────┼───────────┼────────┼────────┼──┤ │4│簡娟娟      │合作金庫銀行永吉分│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  │壹萬叁仟伍佰元 │KT一三八四二六│  │ │ │         │行        │           │        │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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