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五一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五一二號
- 聲請人
- 名師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四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 廿五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 廿五 日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四二三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張 數│股 數 │備 考 ││號││││ │ │├─┼───────────────┼──────────────┼───┼────┼────┤│1│馬雅商事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七│壹│柒萬貳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