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五一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五一九號
- 聲請人
- 天馬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林思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七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五0七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天馬電信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玖萬肆仟伍佰元 │AC四七九四0八│││ │司│行│││九││└─┴─────────┴─────────┴───────────┴────────┴────────┴──┘
~B法院書記官 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