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六六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六六一號
- 聲請人
- 隆星汽車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二四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面額(新台幣)│發 票 日│ 票 據 號 碼 │ ├──────┼──────┼───────┼──────┼───────┤ │隆星汽車電機│彰化商業銀行│柒萬捌仟貳佰 │九十年十一月│0000000│ │有限公司 │西松分行 │肆拾元 │三十日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