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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二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二六號

聲請人
藝晟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八八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 廿三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 廿三 日法院書記官 王 儀~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康和建設實業股份有│台北銀行松隆分行 │九十年二月十二日│貳萬捌仟零叁拾伍│SU三三六六一九│││ │限公司│││元│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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