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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謝明珠蔡政哲孫萍萍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八○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四八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孫萍萍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宣昶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松│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叁萬捌仟陸佰貳拾│AP0一一八一七│  │ │ │高金榮      │山分行      │           │壹元      │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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