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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八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王碧芳林秀圓高偉文

  • 當事人
    麗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八二八號 聲 請 人 麗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六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高偉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 ~F0 ~T48 ┌──────────────────────────────────────────────────────┐ │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六一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美商花旗台北分公司│富邦銀行民生分行 │九十年九月三十日   │壹拾柒萬叁仟貳佰│0000000 │  │ │ │         │         │           │貳拾伍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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