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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一五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一五六號

聲請人
宗捷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B法院書記官 曾寶生~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七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映泰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新分│九十年十二月八日│壹萬貳仟伍佰柒拾│GC七八00四六│││ ││行││玖元│三││├─┼─────────┼─────────┼───────────┼────────┼────────┼──┤│2│映泰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新分│九十年十二月八日│玖仟肆佰伍拾元 │GC七八00四八│││ ││行│││九││└─┴─────────┴─────────┴───────────┴────────┴────────┴──┘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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