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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二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許純芳

  • 當事人
    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二一九號 聲 請 人 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溫惠珠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七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榮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中崙分│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壹拾壹萬陸仟肆佰│CG三八一二0九│  │ │ │司 洪文瑞    │行        │           │柒拾伍元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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