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四六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四六八號
- 聲請人
- 瑞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陳蘭花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八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漢寶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八三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翊昌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銀行南京東路分│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壹拾萬陸仟貳佰陸│UA七六二八三三│││ ││行││拾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