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二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二七號
- 聲請人
- 百音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陳泰全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鈞院以九十年催字第三○八一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年催字第三○八一號裁定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即應依前揭規定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全文登載於新聞紙。而聲請人雖於同年二月二十六日將之登載於中國時報,惟其刊登處係桃竹苗版,而非全國版,此經聲請人自承在卷(見本院之言詞辯論筆錄),則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之人若未能閱覽中國時報桃竹苗版,將無從依法申報權利,是以其除權判決之聲請未符合法定要件,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
~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東亞電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中山分行 │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壹拾柒萬陸仟壹佰│AC三二六一五一│││ │撫佐和夫│││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