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九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鄭純惠陳秀貞林孟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九一號

聲請人
青橄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修昭
訴訟代理人
黃芳春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五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 事 第 六 庭審 判 長 法 官 鄭純惠

法院書記官 劉寶鈴~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五二四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七││壹│壹仟││└─┴───────────────┴──────────────┴────┴───┴────┴───┘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林孟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