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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二九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二九九號

聲請人
龍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七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羅富美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七九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柒拾肆萬零伍佰貳│0000000 │││ │司│行││拾元│││└─┴─────────┴─────────┴───────────┴────────┴────────┴──┘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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