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六八一號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六八一號
- 聲請人
- 陳永洲即永茂工程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F5~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六八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何頡有限公司何頡 │大眾銀行新生分行 │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壹拾萬元│AA○三○二六六│││ │ ││││一││├─┼─────────┼─────────┼───────────┼────────┼────────┼──┤│2│生格設計事業有限公│誠泰銀行仁愛分行 │九十一年四月五日 │叁拾肆萬元│CC○五○二三一│││ │司許進士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