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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八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丁蓓蓓

  • 當事人
    鉅高股份有限公司張天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八二一號 聲 請 人 鉅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張天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七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陳素卿 ~F0 ~T48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七四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鉅高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壹拾肆萬陸仟貳佰│JK000八五一│  │ │ │         │行        │           │肆拾陸元    │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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