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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八六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八六四號

聲請人
遠見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執中

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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