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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黃雯惠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九○七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一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玗倩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元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X─00000二  │    │壹  │陸拾伍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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