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九一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九一一號
- 聲請人
- 香港商橋訊財經資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聲請人
- ?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王韻清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侯水深
法院書記官 林秀妙~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三七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合作金庫銀行國外部│合作金庫銀行東台北│九十年七月二十日│陸萬捌仟捌佰柒拾│AZ0四四四五│ │魏兆年│分行││叁元│0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