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二號
- 聲請人
- 巨成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雄
- 訴訟代理人
- 黃連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二0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九十年七月三日│壹萬玖仟捌佰陸拾│BK一三九八一0│││ │司張垂堂│南分行││陸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