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九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九八號
- 聲請人
- 成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賜發
送達處所:台北市○○○路○段二九六巷一一一號十三樓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七六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F0~T48┌──────────────────────────────────────────────────────┐│附表:│├─┬─────────┬─────────┬───────────┬────────┬────────┬──┤│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成昊科技有限公司 │台北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貳拾萬元│BD二三0四0二│││ │黃賜發││││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