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三號
- 聲請人
- 普賢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七0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B法院書記官 魏淑娟~F0~T48┌──────────────────────────────────────────────────────┐│附表:│├─┬─────────┬─────────┬───────────┬────────┬────────┬──┤│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民權分│九十年六月三十日│肆萬叁仟叁佰柒拾│AY一四三七六二│││ │司│行││玖元│五││├─┼─────────┼─────────┼───────────┼────────┼────────┼──┤│2│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民權分│九十年六月三十日│叁萬伍仟玖佰肆拾│AY一四三七一八│││ │司│行││伍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