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二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謝明珠劉又菁孫萍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二一號

聲請人
大新實業社即乙○○
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九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台灣喜理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仁│九十年六月一日│壹拾萬壹仟肆佰玖│BJ000一九二│││ │司 林德寬│愛分行││拾玖元│0││└─┴─────────┴─────────┴───────────┴────────┴────────┴──┘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