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保險字第1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保險字第10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連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1年度保險字第109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肆佰陸拾捌萬陸仟貳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拾肆萬參仟玖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