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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三九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三九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郭惠媚即捷登企業社

右上訴人與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保險字第三九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拾捌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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