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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三五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丁蓓蓓黃雯惠汪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三五號

再審原告
東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再審原告
?
法定代理人
吳紹東
再審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顏朝彬律師
再審被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三○號六樓之四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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