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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小上字第八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楊絮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小上字第八號

上訴人
萬太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廷尹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一年勞小上字第八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台北簡易庭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九十一年度北勞小字第三三號民事判

決提起上訴,然據卷附上訴人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所示,上訴人公司之董事為辜麗華

,何廷尹僅為股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一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法定代理權,逾期即駁回上訴

人之上訴。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書記官 趙淑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審判長  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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