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李維心

  • 原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三一號 原   告 甲○○ 丙○○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鎰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甲○○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壹仟玖佰貳拾壹元 ,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伍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伍佰貳拾壹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伍佰零 陸元。 (二)本件原告丙○○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捌萬捌仟陸佰伍拾陸元, 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參仟捌佰捌拾捌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捌佰柒拾叁 元。 (三)本件原告乙○○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仟伍佰貳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肆仟伍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伍佰陸拾叁元。 (四)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五)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B書記官 林梅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