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三一號 原 告 甲○○ 丙○○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鎰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甲○○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壹仟玖佰貳拾壹元 ,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伍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伍佰貳拾壹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伍佰零 陸元。 (二)本件原告丙○○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捌萬捌仟陸佰伍拾陸元, 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參仟捌佰捌拾捌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捌佰柒拾叁 元。 (三)本件原告乙○○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仟伍佰貳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肆仟伍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伍佰陸拾叁元。 (四)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五)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七 日 ~B書記官 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