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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司字第八八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李慈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司字第八八五號

聲請人
甲○○
代理人
徐滄明律師
相對人
友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正宗

右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派林僅順會計師(事務所:台北市○○路○段一0四號四樓之一)為相對人友騰科技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上述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相對人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設立迄今,從未分派股息及紅利,為保聲請人權益,為此聲請彭國豐會計師為檢查人,並提出公司登記資料為證。

三、經查,依據聲請人所提供持股資料,聲請人自八十七年十月十五日迄今,持股占相對人公司百分之五十(公司實收資本為新台幣五百萬元),此部分聲請合乎上述規定。經函請台灣省會計師公會,該會推蔫林僅順會計師為檢查人;本院考量林君專業知識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足以維護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選定林僅順會計師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四、檢查人之報酬由相對人負擔。

五、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慈惠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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